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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』第十六條勞工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站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 97年01月08日新修正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』 第二條第九項辦理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 小時
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,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